本报烟台12月5日讯 山东烟台市一名企业职工,在未获单位批准的情况下离职,原单位向其追索分配住房差价款未果后,将这名跳槽者告上法庭。烟台市芝罘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这名跳槽职工须向原单位补交房屋差价款33706·4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7月,被告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原告烟台港务局工作。1997年12月,单位分给这名职工一套住房居住。1999年9月,双方在订立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中约定 ,按1998年成本价,以每平方米910元的价格出售给该职工,如一次性付款购买这套住房,还可享受一次性付款10%的折扣。同时还约定,职工在付清房款、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法规和规定。
1999年底,这名职工按成本价支付了37299·91元购房款后,取得这套住房的房产证。2000年10月,该职工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原单位提出应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市场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的要求,遭到该职工的拒绝。
法院同时查明,1995年出台的《烟台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后,5年内调出原单位时,应由接受单位或个人向调出单位补交市场价与成本价差额部分。这名职工所取得的住房房改市场价格为71006·31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在参加房改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告订立的住房出售合同有效,被告在购房后的一年内,便提出辞职并离职,应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补交上述购房差额款。(记者 张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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