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买了瓶酒,约朋友一起去某火锅城享用。买单时他发现帐单上多写了10元。服务小姐说,酒店规定自带酒水的一律要收开瓶费。
沪上许多酒店都将“凡自带酒水,酒店收取开瓶费”或“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印在菜单或贴在店堂,消费者是否必须服从这个“规定”呢?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
消费者协会的投诉接待员说,《消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带酒水不符合上述规定,此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加以限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开瓶费的收取并没有违反《价格法》。如果用餐前消费者与店家达成协议,一方自带酒水,一方收取费,这是可以的。但如果酒店事先没告之要收开瓶费,而最后将开瓶费打进帐单,则是不妥当的。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范菁律师说,不许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完全可以进行投诉。《消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餐饮店自主约定禁带酒水,其实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本报实习生邓洁记者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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