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金剑)一存款人不慎丢失了1.7万元的活期存折,但当存款人随后前去信用社挂失时却发现存折上的1.5万元已经被人支取。而更令这位存款人感到意外的是,从信用社调取出来的支款凭条却是信用社营业员填写的。营业员的回答是,之所以代填是因为来支款的储户自称是文盲。由此,存款人将信用社及其填写取款单的营业员一同推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存款人刘某2001年3月26日发现存折丢失后,马上去蓟县下仓信用社挂失。但一到信用社查 询却被告知,2001年3月24日上午10时40分存款已被人支取了1.5万元。信用社营业员拿出了支款凭条后,告诉刘某,当天来的支款人是个文盲,不会写字,在支款人的要求下,营业员霍某为其代填了支款凭条。刘某认为,支款凭条是霍某填写,说明存折就在霍某手中,是霍某支取了存款,霍某应退还款,信用社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霍某在一审开庭时称,在日常业务中,营业员代为填写支款凭条是业务范围。下仓信用社也称,刘某的存款系活期储蓄,未加密码,这类存款是凭折支取。刘某对存折保管不善且未及时挂失是存款被人冒领的主要原因,信用社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保管不当是存款被人支取的主要原因,信用社凭折给持折人支款且代填支款单并无不当,对原告以霍某填写支款凭条就推定霍某支取了存款的说法不予支持。由此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刘某负担。
判决后,存款人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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