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金剑)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储户状告信用社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辩论成了令人关注的争议焦点:只要手中持有存折,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向信用社支取活期存款?
先是丢了存折、后在挂失存折时又发现存折上的1.5万元已经丢失的刘某认为,他的钱丢失得不明不白,因为支取1.5万元的取款单是信用社职员霍某填写的,霍某称他是应一“ 文盲”储户的要求而代其填写的。法庭上,刘某的代理人提出,取款单上“储户填写”一栏中设有“储户印鉴”一项。而支取1.5万元的取款单上却只有霍某填写的内容,而没有支取人的任何印鉴。所以,霍某有支取款项的嫌疑,其应赔偿刘某的损失,信用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霍某的代理人及下仓信用社认为,刘某存储的1.7万元活期存款没有加密,按照行业规定,信用社是凭存折给持折人支款的,只要持折就付款,信用社没有义务和权利审查取款人的身份。对于取款单上“储户印鉴”一项,信用社的解释是,那是一个预留项,如果在开户时留下了印鉴,那么取款时需核对印鉴。反之,则不必理会此项。而为取款人代填取款单是为了便民,因为农村存在不会写字的人。并且,行业规范中对填写单据的规定有除外条款:除有困难的储户外,支款凭条须由本人填写。所以,霍某代填取款单是按行业规范操作。所以,在刘某挂失存单前其钱款被冒领,信用社没有责任。涉案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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