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法院判决首例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案件
本报讯12月7日上午,象山法院审结的特殊离婚案件的原告王某已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其前夫张某支付双方离婚时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
1975年,同住一村的王与张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中,张夫权思想严重,常对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对日常琐事不能妥善处理,被告殴打原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妇感情破裂,对此,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当众撕毁原告的衣服,致其上身裸露,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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