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湖北网12月8日消息:(田玉峰)在一次火灾事故中,李某的面的车烧毁了,可李某仍要赔偿他人的财产损失
。日前,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1999年4月13日下午1时许,巴东县电信局职工周平驾驶单位摩托车到巴东县信陵镇老城区检修电话障碍,返
回时油料耗尽,遂到三道桥加油站用敞口铁桶购90#汽油13公升,尔后携油桶乘坐李某驾驶的面的车前往停摩托车处,途
中油桶着火,司机李某跳车后燃烧的 面的冲至谭国红商店门前,谭所经营的部分商品被烧毁,周平被烧伤,李某的面的车被烧
毁。1999年5月6日恩施州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州)公消监(认)字第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次火灾的发生是周平
所带油桶内汽油挥发出大量油蒸气与面的分电器内火花形成轰燃所致。谭国红在这次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达
3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平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面的车,李某作为承运人不予以制止而进行运输,二者均有过错,
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应负同等责任。被告周平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他人财产损失,其责任应由其工作单位巴东县电信局承担
。遂判决李某、巴东县电信局各赔偿谭国红损失17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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