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鸣讯 (记者杨青生 实习生邱尔铁)武鸣县一名孕妇自认为因吃了病猪肉而引起先兆流产,怒而状告出售病猪肉的肉商。12月6日,一审法院以缺乏充分证据为由驳回了该孕妇的诉讼请求。孕妇不服,决定上诉。
今年7月13日下午6时许,家住武鸣县罗波镇的孕妇黄某到肉商林某的摊位上购买了约0.5公斤猪排骨。当晚进食后,黄某头胀肚痛,浑身无力,冷汗直冒。次日病情加剧,并出现了先兆流产,黄到县医院住院治疗4天才出院。
庭审时,罗波镇畜牧兽医站证明:肉商林某当天出售的3头猪只有1头经过检疫合格,其余两头未经检疫。孕妇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费10144.30元。被告肉商林某在法庭上辩称:原告黄某当天并没有向被告购买猪肉,“她流产与我无关”。
武鸣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出售病猪肉的行为,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食物中毒的原因确系食用病猪排骨而非其他食物引起,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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