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4时许,一位姓韦的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到南宁新民生名店广场4楼C区一柜台购物,当韦女士在挑选东西时,其儿子趁大人不备钻进柜台并打碎了摊主的水晶鹰、水晶顶天柱和玻璃灯各一件,合计进货价共215元。
因为这些商品都是易碎品,所以业主在柜台上已写明“小心轻放,损坏照赔”字样。事情发生后,业主要求韦女士赔偿全部损失,因为她认为“打坏东西照价赔偿理所当然”。
而韦女士认为,其儿子年仅6岁,没有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她虽然对此事负有监护责任,但商家对自己所售货物的特点没有做好足够的防护措施,导致了事件的发生,所以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报到了商场管理部门。接手调解的殷经理经咨询律师后做出调解,根据实际情况,双方都有责任,但因为小孩在有监护人陪护的情况下致使事情发生,理应负主要的责任,建议家长负80%,店方负20%。最后双方协商,家长负75%,店方负25%。本报见习记者 梁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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