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典权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中规定,“典期届满逾期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
事件经过
1943年9月12日,高成(化名)与李永(化名)签下《房屋典权契约》,高将私产平房三间以天津市面通用国币3500元的典价典予李,典期四年。
1953年3月16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并签发《典当执照》。
1985年9月26日,高德利(化名,其祖父高成)继承了该房屋产权并取得了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0年10月,该房屋拆迁,高、李两家对此发生争议。2001年3月9日李兴(化名,其祖父李永)提起确权之诉。
2001年6月8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诉争之房归李兴所有。
此后,高家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李兴:要这房子,没有把握
接受记者采访时,李兴直言不讳道,“要这房子,我心里一点把握也没有。那还是去年10月,房子要拆迁时,高家找到我们,说房子是他们的,并让我们搬走。我们在这住了50多年,况且还有我爷爷留下的《典当执照》,咋能说走就走呢?他们这样做真是既没人情,更没道理。这么多年,他们连门都没登过一次,这次找来,只是想要拆迁费。为了讨回公道,我只好打起了官司,最终我赢了。”
高德利:为何有理也会输
直到本案已尘埃落定,高德利仍是有些想不通,他说,“我觉得有两个理由房子应判归给我,首先,我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该证书的他项权上根本就没有抵押登记印章,所以并不能证明诉争的房子与李家存在着权益关系。还有,那个《典当执照》是李兴爷爷与我爷爷在民国32年签订的,到了1953年我爷爷死后,房子归了我爸爸继承,等我爸1976年去世,自然是我取得了房子所有权,在几次转承中,李家都没有找我们续签典当关系或正式买下,即使他们有所有权这种做法也应看做是自动放弃了,更何况是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呢?”高德利表示,如果证据充足,他将会申诉再审的。
      清醒看世界 评2001年十大新闻赢掌上电脑MP3大奖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订实用短信,获赠超大VIP邮箱、个人主页、网上相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