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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幼女法律不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0日13:56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吴晓涛】日前,一名男子因猥亵儿童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45岁的李明(化名)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出狱后,李明仍不思悔改。今年四五月间,李明采用哄骗的手段,两次将幼女高静(化名)带至偏僻处对其进行猥亵。后警方接报后将李明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无视国家法律,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李明曾因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狱后其仍不思悔改,又犯猥亵儿童罪,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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