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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获赔五千 丈夫与他人同居怎么办依据“新婚姻法”起诉到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1日15:0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晓杰通讯员王卫国】日前,天津大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告有第三者,而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因被告承认自己的过错行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支持了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的诉讼主张。

  据了解,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均系大港区农民,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87年生育一子,双方结婚十多年来未发生较大矛盾,感情尚好。被告赵某近年在外经营个体生意后,
经常不回家居住,2000年赵某不顾家中妻子与孩子的感受公然与他人在外同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王某于今年10月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向法院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张。庭审时,被告赵某对其在外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未予反驳。

  根据新《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大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此外,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对原告均给予了照顾。

  据了解,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大港区人民法院首例因第三者导致婚姻家庭破裂,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得到支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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