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三位游客状告康辉旅行社一案,近日由合肥中市区法院作出判决:康辉旅行社各退还三游客漂流费40元,支付违约金8元,维修游客损坏的相机、手机等,并分别补偿其经济损失100元至200元不等。
今年4月24日,徐春燕等三人与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安徽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徐春燕等人交纳280元旅游费之后,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司空山、花亭湖二日游”,合同
法院认为,三名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三份旅游合同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结果因为旅行社的责任,造成游客落水,旅行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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