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郑蕾) 花季少女唐玲(化名)从男友所住寝室的6楼坠楼身亡,围绕这位少女的死,双方父母引发了一场持续不断的争论,唐玲的男朋友也以“杀人”嫌疑被检察院提起起诉(本报曾作报道)。昨(11)日,记者又获悉了这起事件的最新进展:公安机关已于近日作出了撤案决定,而唐玲的父亲以“不作为”为由,将女儿的男友雷浩(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
新闻回放:花季女六楼坠下
2000年6月25日下午,雷浩约当时在成都嘉好私立学校读书的女友唐玲到其所在的四川烹饪专科学校玩。27日早上,雷浩去参加期末考试,唐玲单独留在男友所在6楼的寝室。
雷浩考完试回到寝室后,唐玲要求雷送其回学校。由于雷浩不愿意,双方发生争吵,雷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和几拳头,并对唐玲说:“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受到刺激的唐玲便退到阳台边,背靠阳台,面向雷。眼看男友没有任何反应,唐又翻身坐上阳台,但雷浩仍未理她。唐玲又把另一条腿伸出阳台,身体悬空,仅用双手抓住阳台边。在男友仍是一副“无动于衷”的态度下,唐玲高喊一声“我爱你”,便双手一松,坠楼身亡。
家属观点:男友有责任保护恋人
唐父认为,自己的女儿既是未成年人,又是雷浩的恋人,雷浩把唐玲约到烹专后,就应对女友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在唐玲生命危险时,雷有责任也有义务紧急阻止唐玲的行为。“但雷浩采取了对唐玲的生命麻木不仁、无动于衷的态度,当作为而不作为,最终导致了唐玲死亡后果的发生。”据此,唐父以雷浩的行为已对女儿的人身构成侵权为由,要求雷浩赔偿唐玲死亡补偿金89980元和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律师说法:“不作为”无法律依据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的周建中、雷丹玫两位律师认为:雷浩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未构成犯罪,因此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赋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而不尽义务。而这种义务必须是来自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职务、职责所规定的义务。雷浩既不是唐玲的丈夫,就没有法律上的应作为义务,同时他不是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也没有必须作为的义务。因此,雷浩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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