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温建敏
广州越秀区某中专学校在读女生小非因琐事指使他人“教训一下”同学小欣,孰料叫去的四名“打手”竟把年仅16岁的小欣轮奸了,并致其染上性病。事发后,几名强奸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强奸非其本意的始作俑者小非该不该为强奸行为承担责任?几经波折后,广州中院近日对此作出判决:小非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缘一点小矛盾
小欣与小非本是广州某中专学校同级的在读生,1999年9月上旬,两人在参加军训时因琐事发生矛盾。军训结束后,小非伺机报复。
9月15日,小非唆使林某、李某到学校寻找小欣实施报复,经小非指认后,林某等强行将小欣拉上一辆出租车,挟持至横枝岗56号邓某家中。之后,林某、李某、邓某、张某四人先后对小欣进行戏弄,胁迫其喝酒,并在小欣醉酒昏迷的情况下轮奸了她。
经公安部门鉴定,小欣的嘴唇、胸背部和四肢分别有钝物暴力作用所致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处女膜属新鲜破裂。
2000年1月,小欣被医院查出“HSV-疱疹病毒”(酶标法)呈阳性。
三强奸犯被重判
案发后,小欣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次日即将邓某抓获,林某、李某也分别向警方自首,惟张某畏罪潜逃,至今下落不明。去年5月,越秀区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林某、邓某、李某有期徒刑12年、11年和7年。
另经越秀区检察院查明,以上三人并非小欣的性病传播者。
一审:小非无需负责
几名强奸犯被重判,未成年的始作俑者小非未受刑事处罚,但在小欣父母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官司中,小非却成了被告。小欣的代理人认为,小非及其余四被告应对小欣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林某等四被告对原告实施不法侵害的事实清楚,除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非是伤害事件的挑起者,虽然其并无要令原告被强奸的主观愿望,但其希望通过林某等人伤害原告身心的报复目的是明确的,应承担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导致的经济支出的赔偿责任。
其后,法院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4646元,但对原告小欣提出的赔偿要求(因被强奸及感染性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4万元、继续治疗费3000元),小非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终审:小非要赔钱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认为小非教唆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追求的报复小欣并使其身心受伤害的目标与林某等四人的行为相一致,因此其作为教唆人亦属于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对小欣遭受的所有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文中“小非”、“小欣”均为化名。)
------广东新闻港澳新闻尽在广东新闻中心------
   订头条新闻送千元大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