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国营)原河北邯郸电厂子弟学校学生彭鹏因在学校受到老师体罚(本报曾于4月26日予以报道),愤而将学校告上法庭。12月11日,受理此案的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鹏称,2000年10月份,语文课课间休息后,他返回上课时在教室门口被地上的小水洼滑了一脚,顺口说了一句脏话,不料语文老师王彦军就让彭鹏在讲台上的一个小方凳上蹲着 ,一直到下课。从此,每到上语文课,老师就罚彭鹏蹲凳子,直到2000年12月份彭鹏的母亲发现孩子经常发烧并伴有腿疼,遂去学校了解情况才得知是老师体罚所致。至此孩子被罚蹲凳子已持续近两个月。为此彭鹏的母亲找到校长要求处理此事。其间,老师王彦军居然威胁彭鹏的母亲:“你的孩子还想不想上学?”邯郸电厂子弟学校责令王彦军停课一周,扣发当月奖金,通报批评。而彭鹏的家长认为这些处理不足以教育后来者。基于以上情况,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邯郸市热电厂子弟学校称,王彦军是子弟学校4年级语文课老师,因该班学生彭鹏课堂上说脏话、不写或不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不遵守课堂纪律等,王彦军老师偶尔罚该学生蹲凳子。学校得知此事后,对王彦军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先后到彭鹏的家中及其所在的班级赔礼道歉。
一同作为被告的该子弟学校上级单位邯郸热电厂除陈述了一些与子弟学校相同的理由外,还称彭鹏蹲凳子后并无异常表现。事情发生后,电厂将王彦军的错误行为评为不文明行为,并扣发其文明职工奖,还将评定结果公布于电厂大门口公开栏。彭鹏及其家长没有提供有关孩子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也没有其身体损害与蹲凳子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所以主张赔偿6000元的经济损失不能成立。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文中彭鹏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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