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云南富源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彦飞、李卫星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李彦飞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李彦飞系富源县中安镇供销社凉水井分销店工人,他伙同李卫星及在逃人员张某,于4月30日晚,在后所供销社附近绑架了回家经过此处的陈某。随后,他们打电话向陈某之父勒
此外,被告人李彦飞在1993年至2001年5月代销富源县中安镇供销社化肥期间,共欠化肥款184783.87元,除4624元化肥赊销款未收取外,已收取的180159.87元被李用于买车、开食馆、建房等。(李辉黄宁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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