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男子和妻子离婚时,法院将一套房产分割给了两人,结果前妻将法院判给自己的部分卖了出去,房子随后又再次易主。本拥有房子一部分产权的男主人忽然间发现,那间房子现在也不属于自己了——
12月8日,曹洪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日期为11月9日山东亚泰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发给他的一份通知,让他办理新的房屋租赁手续。通知中标明所租的房屋是济南市历下区师东小区11号楼2单元101室副2号。所谓的副2号,也就是101室这套住房中的一间,使用面积12·30平方米。
这实在令曹洪敏哭笑不得。因为此时实际拥有这套房子房产证的是另外一个人,叫曹连城。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事情的起因还得从曹洪敏和他的前妻詹某离婚案说起。
离婚,房产分割留隐患
1995年7月,因为房屋拆迁,曹洪敏一家人被济南市历下区政府拆迁办安置到这套三室一厅的房子里,并以承租人曹洪敏的名义签发了《租赁公房迁入证》。同时,曹还和这套房屋的产权单位——山东亚泰物业管理中心签订了这套房屋的租赁合同。这样,虽说产权还没有办理,曹洪敏已经拥有了这套房子。
到了1998年,曹洪敏和妻子詹某发生了矛盾,最终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于是两人到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
最后双方同意离婚。在办理财产分割时,曹洪敏坚持说这套房子是公管房,并且是用哥哥自住房屋调换后借住而来的,希望继续由他居住。但是,他的妻子詹某以自己需要抚养女儿和没有其它住处为由,要求自己承租这套房子。
1998年3月,法院判决曹洪敏和他的前妻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曹拥有这套房屋一室的使用权,门厅可以供其出入;曹的前妻分得另外的部分,即两室一厅,以及厨房、厕所和阳台。
一审判决生效后,由于连上厕所和洗脸的地方都没有,曹洪敏不得不到别处另租了房子。他希望以后再和前妻商量,补偿给她一部分钱再将整套房子“赎"回来。但是意想不到的事还是发生了。
转手,前妻卖了两间房
法院判决后,詹某和女儿继续在师东小区11号楼2单元101室居住。曹洪敏只是将判给他的那一室锁了起来。
1998年8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执行局一位姓路的工作人员找到曹洪敏,说是给原告詹某变更房屋租赁证,用于分割使用权变更名称的手续,让曹洪敏将房屋租赁证的原件转给法院。
曹洪敏担心前妻会做手脚,有点不愿意。这位工作人员于是给曹洪敏打了一个条,写明该租赁证原件“使用完后再交予曹鸿(注:该字条上即如此写)敏",并在条上加盖了法院的印章。拿到这个借条后,曹将租赁证原件交给了他。但是租赁证原件一去不回,至今再没有回到曹洪敏的手中。
据曹洪敏讲,一天,楼上的邻居打电话给他,说有人在他的房子内装修,他一听头都炸了,立即赶过来,一问才知道他的前妻詹某拿到房屋租赁证后,立即将法院判给她的两室一厅包括卫生间、阳台和厨房的使用权转卖给了程某。
曹洪敏立即将房子分属于两人的情况告诉了程某的儿子任某。任某一听非常惊讶,表示他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但是他说这套房子是詹某用来抵债的。
曹洪敏立即去找詹某,但是一直没有找到,有人说,詹某可能早已和女儿去美国了。
再卖,全部房产易新主
1999年5月,他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原审中关于他与前妻詹某对这套房子分割使用的判决。曹洪敏说,房管部门答复,像这样三室一厅的楼房,是绝对不允许分开办理两个房屋租赁证的。
正当曹洪敏一筹莫展时,知道这套房子存在纠纷的程某,通过房产中介又将房子卖出去了。
2000年6月8日,程某与曹连城签订了协议,程以10多万元的价格将这套三室一厅的房子卖给了曹连城,其中包括法院判给曹洪敏的一室。
2000年6月21日,曹连城持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程某从曹洪敏的前妻詹某处变更到其名下的房屋租赁证件,从该房的产权单位亚泰物业分公司申办了《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
2000年8月,曹洪敏得知程某将房子又卖给了曹连城后,一纸诉状将詹某、程某、曹连城以及山东亚泰物业管理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曹洪敏认为,山东亚泰物业管理分公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应擅自将该楼房的承租人由他的名字变更为程某的名字,尤其不应以变更后租赁手续为准,为曹连城办理了整套房屋的租赁手续。
曹连城的父亲曹学孔称,他事先并不知道这套房子有租赁纠纷,否则他是不会花十几万元介入的。他从程某处购买了这套房屋后,顺利地与房屋的产权部门办理了有关合法手续,怎么知道这套房子还有这种“陷阱”呢?
今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东亚泰物业管理分公司与曹连城于2000年6月21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侵犯了曹洪敏的权利,为无效合同;
同时,法院也驳回了曹洪敏要求确认其为合法承租人的请求。
终审,未解之结理还乱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曹连城不服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1月,曹洪敏和曹连城分别接到了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中院认为,程某从詹某处取得的租赁证注明的是二室一厅,程某转给曹连城时变为三室一厅,即整套房屋,这超过了程某原享有的使用权面积,侵害了曹洪敏对其中一室的使用权。
今年11月9日,山东亚泰物业管理分公司在接到济南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后,给曹洪敏下发了书面通知,表示根据他与其前妻的离婚判决,这套房中的一间承租权归他,请他于11月16日之前,到公司办理承租手续。这样,该物业管理分公司等于承认这套房子中一间的使用权还属于曹洪敏。
但是,曹连城已于2000年6月21日从这家物业分公司申办了房改手续,并且在官司进行当中,于今年3月取得了这套三室一厅房屋的房产证,因此,曹连城实际上已经依法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并不存在独立部分使用权的问题了。
曹连城的父亲曹学孔也对记者明确表示,他是不允许曹洪敏在产权人名为曹连城的房子中继续居住的。他说,为了购买这套房子他已经花了十几万元,他不能让这些辛苦钱打了水漂,他表示将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诉。
作为曹洪敏房产纠纷的代理人,孟晓林律师表示,本该当事人自己住的房子,产权却是别人的,目前曹洪敏的处境确实挺尴尬。
孟晓林认为,从法律上分析,虽然曹连城已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但是从程序和内容上有不妥之处,曹洪敏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首先请示房管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然后再与该房的产权单位协商或通过诉讼程序,申请这套房屋的优先承租权,进而取得整套房屋的产权。
曹洪敏说,他虽然暂时在房子里住着,但是没有一天住得踏实。现在,他不告别人,别人也会告他。他不明白自己本来好好的,怎么就陷进了官司堆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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