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2月12日讯 60名居住在青岛市福州路东侧徐家东山公园附近的市民不满与墓地为邻,5月初将审批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告上法院。今天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作出终审判决:两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不侵害60名居民的居住权、相邻权,审批行为合法。
周绍全等60名居民认为,2000年11月以来,青岛市民政部门在位于青岛市福州路的徐家东山花园内,以改造50年前设立的第五公墓的名义,兴建经营性公墓,并于2001年3月31日在媒体上公布了公墓的销售电话。此行为得到了山东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批准 改造第五公墓”的行政许可。居民称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的批准对他们的恶劣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推开家中窗户便是满眼的墓地;因与墓地为邻造成房价下跌和精神不快;祭奠的人群造成他们出行不便;纸灰和哭喊声造成环境污染和心理压抑。同时他们指出第五公墓现位于青岛主干道福州路东侧,属城市中心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现有坟墓应限期迁移或深埋,而青岛民政部门以改造旧坟为名行建新公墓之实,严重侵犯了附近居民的相邻权和居住权。
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则认为,其审批是同意青岛市民政局对第五公墓占地进行绿化,允许其在第五公墓范围内建设城市园林,绿地作为徐家东山公园的一部分,可在此范围内开展骨灰树葬业务活动,所以审批内容是同意园林、绿地环境工程建设,而不是批准新建公墓。同时正在改造中的第五公墓已初步形成山地园林景色,不见坟头,是没有竖碑和卧碑的园林公墓,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新的生活环境。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的审批行为系批准对公墓进行就地改造,而不是批准新建公墓,该行为未扩大公墓用地,亦未改变已有的公墓用地性质。且60名居民不能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审批行为侵犯其相邻权、居住权,而且其住所与第五公墓距离超过200米,故驳回60名居民的上诉。维持青岛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终审判定省民政厅和青岛市规划局的审批行为合法。 (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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