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蔡宇)因不服公安局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当事人胡强和青羊公安分局对簿公堂。昨(12)日,受理该案的青羊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成都市青羊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驳回胡强要求退还5元钱及书面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据原告胡强诉称,2001年6月13日13时,胡与朋友秦绍成钻入草堂寺新华书店发行部围墙玩耍,出来时被新华西路派出所警官以偷东西为由带回派出所。胡从6月13日到22日被限 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警官王某认为胡强不承认偷窃,对胡强实施了殴打。尔后,应警官喻某的要求,新华书店发行部于次日补交了报案材料。原告认为,派出所对秦绍成处以7天拘留,对未成年人胡强(谎报24岁)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而被告青羊公安分局辩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在办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挡获经过”和对胡强、秦绍成的讯问及查获的赃物,认定原告胡有偷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认为被告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一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对于原告指控的警方报案材料、立案审批等手续是后补的一项,由于该治安案件是被告于案发现场发现的,因此补充调查一些证据,补办一些审批手续,只要是在行政处罚前形成并且客观真实,都是合法有效的。而被告提出的由于胡强在调查时态度恶劣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退还搜走的5元钱的诉讼请求,因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该行政行为,故不予支持。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