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为了房屋产权,曹女士与后夫的两个手执遗嘱的女儿打起了官司。一审败诉后,她怎甘心自己借钱买下的房子“劈”成两半?日前,她依法上诉。
曹女士再婚是1990年5月,当时41岁已有一子的她嫁给了大她12岁的黄先生。黄当时有两个18岁和14岁的女儿,都在读书,他的月工资400多元,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他俩经济是分开的,曹每月交出工资。
在第一批购买福利房时,曹想把黄当年单位分的这间房子买下,但丈夫和女儿商量后不同意买。等到第二批购买福利房时,已是1996年了。当时黄刚做了胃癌切除手术,无钱购房。曹独自借钱1.5万多元将房子买下,当年6月双方写下协议书:“男方表示房屋的使用权属女方,应属男方的一半产权赠与女方,双方子女不得干扰(占有)现有住房。”
1999年9月黄去世。但是,黄的女儿突然拿出一张遗嘱,说是父亲1997年6月立下的:“如我百年以后,属于我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由我的大女儿小女儿共同继承。”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只好打官司。
一审法院支持了女儿的要求,曹女士不服上诉。对此,浙江西泠律师事务所何长明律师认为,协议性质是属于夫妻双方在购买大件共同使用财产时所作的婚内协定,属于商务合同,新婚姻法也有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同时,在协议和遗嘱冲突时,应当以协议为准,因为协议是双方的行为,而遗嘱是单方行为,其实黄先生已经丧失了对住房的处分权。
最后到底有何说法,还有待于二审法院判决。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