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0日晚6时30分,陈文清拿出水管挂好桶,开始工作。栓在顶楼上的主绳突然松落,他迅速下滑,不幸从10米多高的三楼摔下,落在坚硬的大理石板上。经医生确诊,陈文清为腰椎骨的第二至第三节粉碎性骨折。由于入职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约,致使手术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纠纷,延误治疗。
为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陈文清在入院8天后做了手术,手术费用达两万余元。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陈文清几百元工资,每月除了维持基本生活,还要养活远在家乡的70多岁老人和未满2岁的儿子。现在连吃饭都成问题,手术费又该怎么解决呢?现在他只希望能尽快解决此事。
公司说法
公司负责人林经理
在陈文清的事情上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曾经希望私了此事。在他出事后公司也很积极的处理此事,多次去医院探望并及时垫付了医疗费用3万余元。终因与陈文清提出的30万元的赔偿数额相距甚远,而无法达成共识。
律师说法
深鹏律师事务所张灏律师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工伤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关系。即受害人是公司的员工,以公司名义在其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属于工伤,公司应该负担全部责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关系。即受害人不是公司员工,临时雇佣而来,他虽然不属于公司劳动关系而属于临时雇佣关系,但由于二者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也应负担部分责任,但赔偿的数额可能会略底一些。
像陈文清这种情况属于后者,虽然他与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由于他是以公司名义工作,与公司之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对他的受伤是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张律师建议其应该先做个伤残鉴定,必要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快报记者 康海峰 姜晓霞)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