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消费者金环女士诉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广场餐厅一案在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小偷跑了(小标题)
原告金环称,今年3月3日下午在麦当劳长安广场快餐店二楼就餐时,一个留着小平头 、穿休闲夹克衫的男人拎走了她的皮包,她紧追至一楼大厅,抓住了小偷,连喊:“有保安吗?快来人!把门堵上,别让小偷跑了!”大堂经理张涛却说:“没有保安,没有证据不能抓人。”她要求张涛赶快报警,张却拿出手机,要她自己打110。无奈,她只能松开一只手,去拨电话。小偷见她报警,用力将其推倒在地,跑掉了。自始至终,麦当劳的员工没有一个人出来帮助。因此,原告向法院诉请: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761.56元,精神损失7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昨日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围绕损害发生的事实及依据、原告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数额、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个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原告:店方要负全责(小标题)
原告代理人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贞国、梁波认为,被告麦当劳负有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消费者金环女士到麦当劳餐厅消费,已与之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这种合同的目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经营者除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外,还应当提供一种安全、卫生、舒适的场所,以方便消费者用餐。这些条件当中,安全又是第一位的。当时金环女士已经抓住了小偷,且拉扯了较长时间,被告方有多名工作人员围观,并都是年轻力壮的小伙子,他们完全有时间、有能力帮助金女士抓住小偷,但他们对于消费者的呼喊、求助却无动于衷,眼睁睁地看着金女士被小偷拉到门外并推搡致伤,店方违反了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消费者的损失虽然是由小偷的直接行为造成的,但如果被告履行了保护、协助的附随义务,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就能得到保障。被告违反法定义务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被告麦当劳应承担原告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我们没过错(小标题)
被告方律师认为,麦当劳餐厅已采取了应有的保安措施,尽到了应尽的提示义务,对于顾客财物的丢失不存在过错。因为在麦当劳各家的墙壁上,都贴有提示顾客注意保管随身物品的提示牌,店堂广播中,也不断有广播提示顾客注意保管随身物品。金女士财物的丢失,是在其个人看管范围内的丢失,其与餐厅之间没有关于财物保管的约定义务,所以餐厅不承担财物丢失的赔偿责任。更何况,原告所谓的“窃贼”只是基于自己的主观判断,餐厅没有权利在缺乏证据且非当场抓获的情况下,仅凭某位顾客的主观判断就强制扣留任何顾客,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则很可能会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而受到指控。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宣布休庭时建议原被告双方再进行庭下调解。
消协意见(小标题)
省消费者协会的孙常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论从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哪个方面讲,麦当劳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个“偷窃者”是被消费者当场捉到后又在麦当劳有关人员的注视下“溜”走的。麦当劳的治安状况和消费环境如此之差,与这样一个享有世界声誉的连锁店的形象不相称。(本报记者于晓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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