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 郭国松 方一庆)昨天,广州市东山区法院经
过一上午的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蒋峰诉《南方日
报》及本集团三记者“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至此,这宗历时三年多的官
司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1998年6月2日,《南方日报》在一版刊登了本集团三记者郭国松
、方一庆、邹高翔采写的报道《掮客蒋峰 盗名欺世》,揭露了原《广东×
报》记者蒋峰有违新闻从业人员职业 道德的行径:1998年5月,扬扬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与铁道部贵阳车辆厂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董事刘某找到蒋
峰,以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纠纷的另一方施加压力。蒋峰遂根据刘某的
一面之词写了两篇稿件寄给贵州省有关部门,见无效果,又冒用本集团三记
者名义,以“广州六记者(含蒋峰本人)联合反应情况”的方式,致信铁道
部党组、贵州省政府领导,投诉贵阳车辆厂。为显得郑重其事,信后还把六
记者的名片复印在一起一并寄去。为此,刘某付给蒋峰1000元钱请记者
吃饭,但本集团记者并未接受蒋峰吃请。
1998年5月底,贵阳车辆厂的两名律师来广州调查此事,本集团才
知道记者名义被他人盗用。本集团遂刊登前述《掮》文,不料,蒋峰不是诚
恳接受批评,认真吸取教训,而是起诉《南方日报》及三记者和刘某,要求
赔礼道歉,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刘某付给蒋峰1000元请记者吃饭的事实予以确认,
并指出,客观真实地报道社会、公众的活动,是新闻单位及其记者的职业宗
旨,《掮》文基本事实属实,不存在虚构、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问题
。文章表述的“任何未经许可,打着《南方日报》及其系列报旗号,冒充本
报记者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属违法,本报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的观点合理合
法,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