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李煦牛爱民) 总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失职,致使副经理利用信用证大肆诈骗1.4亿元人民币。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名经理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今年41岁的某公司进出口五部原副经理兼香港鹏昌集团公司董事的高原,1998年在担任部门副经理期间,与香港鹏昌集团公司的朱某合谋,签订虚假进口合 同,并以鹏昌公司为受益人向北京多家金融机构申请开立37单信用证,共计开证金额达1789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4亿多元。开证后,由鹏昌公司从香港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附随单据,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贴现,用于鹏昌公司的经营活动。后除向一家银行支付人民币358万余元外,其余资金全部损失。
当时,身为进出口五部经理的梁汉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合同真伪、进口是否落实等情况,盲目签约,致使信用证项下资金被骗,至今无法追回,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高原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属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最终以信用证诈骗罪,依法判处高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梁汉钊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以其犯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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