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家住本市公平路的罗某与邻居余某对骂,忿忿不平的罗某一纸诉状将余某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800元,但未获法院支持。
11月初,罗某的岳母搬动余某放在公用灶间里的锅、盆,同余某发生口角。当天下午5点左右,双方又对骂起来,罗某冲出房门,骂余某“克夫”,余某则骂罗“不是男人”、“戴绿头巾”,双方还说了一些其它难听的话,引起众人围观。事后,罗某认为是余某故意设
余某向法庭陈述是罗某先恶语伤人,所以不同意向罗某道歉和赔偿。经法官教育,两人当庭书面保证今后相互之间不再秽言相加,但罗某坚持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邻里需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余某争吵中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是极其不应当的,但未达到赔偿罗某精神损失费的程度。日前,虹口法院作出判决:不支持原告罗某要求书面道歉及精神赔偿的诉请。(通讯员吴英杰 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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