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殿晶)珠海市百合商场工作人员张志雄到该市新七星
超市前山分店购物被疑为抄价员遭驱逐一案(详见本报2000年10月1
9日A14版)日前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院判令被上诉
人珠海市新七星发展有限公司赔付上诉人张志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
820元,驳回上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2000年10月16日下午3时许,张志雄进入珠海新七星超市前山
分店,前山分店保安员 李志勇怀疑其抄录商品价格,即劝张离开,随后双方
发生争执,张志雄口腔牙龈、手臂、胸部、后颈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检验
:张志雄身上损伤是钝性外力多次作用所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
事发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张志雄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新七星公司登报道歉,赔偿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20元。同时
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香洲区法院认为原告张志雄所提诉讼请求理由不充
分,驳回其诉讼请求。张志雄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志雄进入被上诉人新七星超市前山
分店,该商场保安人员仅是怀疑上诉人有抄商品价格之嫌,并非有真凭实据
认定上诉人是为窃取商业秘密而来,张志雄的消费者身份应予确认。而其在
被上诉人商场内遭到损害的事实也有公安部门检验报告书为证,被上诉人不
能证明上诉人的伤情是其自残或第三者加害所为导致,即可推定系被上诉人
的工作人员所致,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针对珠海中院判决,上诉人张志雄表示不服,他向记者表示,一个人在
路上行走时不小心碰了别人一下,还要向别人说声抱歉,既然法院已认定被
上诉人有伤害行为,就应该向被伤害人赔礼道歉。张志雄表示,他将继续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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