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公司钱款被盗,出纳书面承诺若不能追回自己全额赔偿,结果失款未追回,出纳只得自食苦果。
1999年4月7日,广州格×蒙公司保险柜中的港币26731元、美元2250元(共折合人民币47065元)丢失。几天后出纳谢某向公司作出书面表示,称若警方无法追回失款,他本人愿作赔偿。该案最终未能破获,同年4月16日,格×蒙公司解雇了谢某。
2001年1月,海珠区法院判决谢某如数赔偿格×蒙公司。谢某不服,认为钱款丢失及其同意赔偿的致函均是职务行为;并且其致函是被胁迫作出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无须承担责任。近日,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新《合同法》,谢书面承诺查处不果愿意赔偿,便已与格×蒙公司形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谢称致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据,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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