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萧萧、记者张鹏) 今天记者从宣武法院了解到,本报曾经报道过的国内首例追讨“悼念权”的案件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虽然法院认可了“悼念权”的存在和合理性,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谁该对这项权利负有义务,所以状告大哥的史先生一审败诉。
据史先生说,大哥在父亲死后竟然没有通知自己,独自料理了后事,致使他在3年半之后才得知父亲的死讯,他丧失了对父亲进行悼念的权利,所以将大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精神损失费100元,并要求大哥公开说明父亲的病情和死亡情况。大哥对自己突然成被告感到莫名其妙,他说父亲的最后几个月都是他精心照顾的,弟弟一直不闻不问。经过法院了解,原来兄弟两人20多年来一直不和,甚至还曾大打出手,多年来没有来往,史先生曾在父亲病重期间到大哥家看望过父亲,直到去年才从别人口中得知父亲的死讯。
宣武法院认为,按照我国传统的道德伦理和习惯,史先生作为子女确实有权对死去的父亲进行悼念,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该项权利的义务人作出规定,因此大哥的做法并不违法,而且,史先生悼念权的丧失,和他长期不关心且不与父亲联系也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最后驳回了史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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