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大喜的日子,请人摄像,渴望保留住这一份永久的美好。可苏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这一愿望由于婚庆公司服务的欠缺不仅没能如愿以偿,反倒引起一场纠纷。上月底,北京市二中院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判退还苏先生700元服务费,并赔偿苏先生精神抚慰金30000元。
2000年9月12日,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苏先生交了700元服务费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 了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商贸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若因商贸有限公司服务问题给苏先生带来损失,商贸有限公司将酌情赔偿损失费,双方还就其它权利义务亦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2日,苏先生举行结婚典礼,商贸公司依约派人进行摄像。10月3日,商贸有限公司告知苏先生录像带只有6分钟图像,未能完整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苏先生听后很不高兴,双方就此事的解决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今年3月苏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太差,对自己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要求商贸有限公司退还700元服务费,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而商贸公司则称,婚礼当天摄像机运转未见异常,事后发现图像不完整。图像不完整系不可抗力,除赔偿苏先生1400元外,不同意苏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苏先生赢了。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以双方在协议中已约定了违约金的给付办法、我国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先生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婚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应遵照执行。苏先生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商贸有限公司因其自身的原因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商贸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苏先生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大。据此,作出以上判决。(高志海 何露雪)
   新浪闪烁短信,闪亮登场,传情无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