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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拒绝交件起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19日15:48 云南日报

  婚纱照上的新娘不是自己的妻子,可疑的新人被婚纱影楼滞留拍好的相册。这是近日发生在昆明的一桩奇谈。

  昨日,记者来到事发地———位于昆明塘子巷的台北婚纱影楼,其经理侯先生讲述了事情经过:12月4日影楼为顾客拍摄了标价1588元的数码婚纱照一套。像册制作完成后,台北婚纱的几名工作人员认出了新娘并疑惑道:“她结婚两年了,我还参加了婚礼,她现在是在
另一家影楼工作。”这与之前来拍婚纱照的女士告之接待小姐的情况相去甚远。之后台北婚纱通过电话落实得知,这对顾客均在另一家影楼工作,男的至今未婚。台北婚纱的侯经理感到此事十分蹊跷,拒绝了顾客的取件要求。侯经理解释道:台北婚纱是昆明目前唯一一家掌握了全套数码摄影技术的婚纱影楼,现在昆明的婚纱摄影的商业竞争异常激烈,不正当竞争的行径也有发生。基于这对消费者消费目的的特殊性及他们同是另一竞争对手职员的身份,影楼有理由怀疑他们的行为有恶意消费之嫌,影楼出于保护自己的立场延期交件。另外,由于相册完成,费用已产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后才交付婚纱照或偿还付款。侯经理进一步表示,影楼愿意承担延期交件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面对影楼的说法,来拍婚纱照的男士承认自己不是因为结婚而拍婚纱照的。拍摄的原因是爱好摄影,且台北婚纱独家经营的数码技术很新颖,所以他约了同事亲身体验。影楼产生怀疑后向他提出,要他给出书面承诺,保证相册交付后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全权承担才交件,他拒绝了。而后他多次取件都不成,请律师同行及请当地工商所出面均未解决。为了讨个说法他还准备层层反映。

  记者就此采访了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梅律师,他认为顾客隐瞒真实情况消费有违《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因此产生的严重侵犯结果并没产生,所以台北婚纱就算拒交相册还是应该退款。张先生所请的普律师也指出,台北婚纱所顾虑的民事侵权事实并没有产生,对该事实是否发生又没有确凿的证据,所以无论是适用《消法》还是《合同法》,他们都没有滞留相册的权利。 杨文宇(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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