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时效对打官司也十分重要。侯女士由于提起诉讼超过申诉法定期限,最终未获法律支持。
现年58岁的侯女士,退休后从去年11月24日起应聘在一家公司任裁剪工,双方口头约定侯的月薪为600元、每天饭贴5元。但公司在支付了她2个月的工资后,就未再支付。今年3月17日,侯按公司要求前去对帐,在赴公司途中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及桡骨远端骨折。
今年7月初,侯为公司拖欠她2月、3月份工资事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而未被受理。侯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1200元、饭贴200元,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工伤医疗期间3个月工资等计3600余元。
法院认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劳动仲裁的书面申请。故对侯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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