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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公款不是贪污? 另类贪官引出法律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0日11:47 中国新闻网

  中新湖北网12月20日消息:自定规矩、公开侵吞公款的行为算不算贪污?蔡甸贪官吕某的“另类”手段,给办案 人员出了一道难题。

  据武汉晨报报道,吕系某亏损单位“一把手”。1996年元月至1999年2月,吕擅自作主先后7次填领款单, 以其个人每销1吨油提成10元钱业务费的名义,在下属加油站财务上领取公款,自得2.1万余元;1997年底,吕擅自 决定以其个人当年每月165元差旅费补助的名
义,领取公款1980元归己;去年7月,吕又以差旅补助、误餐补助和年终 结余奖的名义公开侵吞1.4万元……任职期间,吕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领取公款共6.8万余元。

  上述三笔采取“另类”手段领取3.7万元公款归己有的行为,办案人员在如何适用现行法律上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这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吕某并未实施窃取、骗取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侵吞公款的行为;吕有权发 放业务费、奖金、补助等,其擅自违规作出的决定,只能算作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的行为,不是贪污性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这属于贪污性质:吕某的犯罪手段虽然与法定的三种侵吞方式不同,但同样也属非法公开侵吞,这 是贪污犯罪的一种新型手段,比隐蔽的侵吞更具社会危害性。

  吕某巧立名目,在已领取了相关补助和奖金的情况下,又在下属加油站重复领取,所制定的“领取业务费、补助、奖 金的规定”,都是为自己服务的。

  蔡甸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吕非法侵吞公款68553.5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吕认为其领取有关业务费、补助费符合“有关规定”,部分事实不算贪污,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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