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东龙川县老隆镇隆江旅店一氧化碳毒死2名旅客一案,前天
由河源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店主邱某、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
经济损失386595·10元。
个体户邱某、魏某夫妇于1993年6月起经营隆江旅店。去年10月
21日晚9时许,和平县东水镇村民叶某及其妻子彭某投宿该旅店303房
。次日上午11时40分,店主入房搞卫生,发现叶某夫妇死在房内,即向
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两人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警方经 过现场勘查,
确定两人是由于使用房内热水器而中毒身亡的。
去年12月28日,死者家属向龙川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
告赔偿叶某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54万元
。
一审法院认定叶某、彭某投宿被告经营的隆江旅店,由此形成了一种旅
店住宿消费合同。叶、彭在该店内煤气中毒身亡,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死者叶某、彭某在房内面积狭窄、通风条件不良的情况下,使用热水器时
不开窗户,也没启动排气扇,致沐浴时产生一氧化碳无法排出室外,故死者
应负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被告邱某、魏某赔偿原告386595·10元
。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以两名旅客未必是使用该店煤气中毒死亡为由提出
上诉。河源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林雨)
   新浪闪烁短信,闪亮登场,传情无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