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学生在校内受到伤害时,一般都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时,却驳回了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为新颁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对学校的免责事由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浦东法院在《条例》实施后审理的第一起因学生在校受伤而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
小枫和小伟都是浦东潍坊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年4月27日下午,上课的预备铃响过之后,两人向教室走去。在走廊上,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使劲挣扎了几下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只听得身后一声惨叫,小伟回头一看,发现小枫双手捂住右眼,血鲜从指间渗出。慌了手脚的小伟赶紧叫来了老师,学校急送小枫去儿童医学中心治疗,之后又转院到中山医院。小枫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
事后,双方家长在学校和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就伤害事宜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今年7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将一纸诉状递交到浦东法院,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26766余元,并要求潍坊小学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主观上有过错,而小枫对此事也有一定的过错。至于原告要求潍坊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这起伤害事件是学生之间打闹造成的,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所以法院作出判决,判小伟赔偿各种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043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黄继抗通讯员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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