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功勋)11月12日,本报都市新闻版报道的《孕妇被撞怎么赔》一文,曾引起许多读者的兴趣。昨天,这个问题终于有了结果:开元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95841元,其中,精神损失费75000元。据悉,这个数字创下了厦门精神损害赔偿之最。
对该判决,原告代理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张盛利律师认为,本案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生效以来,厦门 精神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突破。是人权和人道精神双重体现和提升的象征,对今后类似的侵权案件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张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今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怀孕7个多月的男婴夭折流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生理上、心理上的创伤和痛苦,给原告心灵上永远蒙上了阴影。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意见,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达10万元,因此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而被告则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过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从没有先例,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开元法院判决认为,对《民法通则》第119条扩张性地理解为还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不仅符合《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更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司法保护水平的进步。因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75000元及医疗费等合计95841元。
依照法律规定,15日之内,如果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将最终生效。
案件回放
今年元月25日,原告林某和其丈夫在厦禾路酒厂附近的人行横道上被被告所驾驶的的士撞倒,经医院鉴定,林某身怀7个月的胎儿夭折,自己左耻骨全骨折伴脑震荡等。在得知孩子没有了以后,林某痛苦不堪,日常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日后能否正常生育也成为问题。
事故发生后,交警判定被告违反交通规则,应负完全责任。在责任清楚的情况下,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却没办法达成一致,于是,原告一纸诉状告到了开元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方面损失十三万多元,其中,精神损失10万元。
11月12日,开元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并于12月10日开庭第一次审理此案,在经过原被告双方的激烈辩论后,法庭建议进行调解,但是,就赔偿问题,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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