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陕西网12月21日消息: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张全杰嫖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宝鸡市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接举报:该市某大酒店有“卖淫嫖娼”行为。民警在某酒店1205号房间发现一对可疑男女,遂对他们依法传唤。
经审查,男子名叫张全杰,43岁,时任金台区计经局副局长,女子炊某20岁。当年6月20日晚,张全杰和炊某在吃火锅时认识。次日凌晨2时30分,二人同宿并发生了性关系。同年6月23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以张全杰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由,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
张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同年9月20日,宝鸡市公安局维持了金台分局的处罚决定。后张全杰向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他的处罚决定。
张全杰在诉状中称,自己与炊某是谈朋友,不存在卖淫嫖娼情况。金台公安分局在审理中辩称,张全杰和炊某在公安机关先后供述了其卖淫嫖娼的事实,对其查处是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法院审理中,原被告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嫖娼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张全杰认为自己同炊某之间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况且并未因性交易而付费。
被告金台公安分局认为,二人发生性行为后,没有支付钱财是由于巡警现场查获的客观因素造成的,并不影响嫖娼事实的成立。金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张全杰的处罚裁决。
宣判后,张全杰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炊某的性行为不属卖淫嫖娼,被告对其采用留置盘问程序是违法的。二审审理中,金台公安分局辩称,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的权力,程序上不存在违法问题。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遂于日前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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