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魏丽)17岁学生沿人行横道过马路,不料被21路公交车撞伤。日前,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受害者20余万元。
1999年10月28日下午16时许,西安市卫校多名学生在卫校门口由南向北沿人行横道横过马路。17岁女生郭某在通过黄线后遇单行道车辆通行受阻,身体向后躲闪。适逢西安市公交五公司驾驶员驾驶21路公交车,沿友谊东路由西向东的公交车道跨越黄线行至卫校门口, 将躲闪的郭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西安市交警二大队认定、公交车违反“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机动车须在路口100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等规定,应负全部责任。
女生郭某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双踝骨折、局部皮肤缺损,经西安市公交局道路交通事故处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后因与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成,郭某家属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
新城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主观过错造成事故,给郭某及其家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原告要求赔偿终身随诊费,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用可按实际支出另案起诉。遂依法判决:西安市公交五公司赔偿郭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计20万余元,驳回郭某要求终身陪护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短信节日传情奖中奖:数码相机、CD/VCD……大奖总值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