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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狱神”的奇特经历:从死囚到无罪释放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2日10:26 南方周末

  “狱神”能把看守所内疑犯的判决结果估摸个八九不离十,此技令“号友”佩服不已。但郭新才没有能够预测到自己的判决结果,因为那太过复杂,也太过奇特。

  1-故事

  “狱神”,是故意杀人嫌犯郭新才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看守所得到的“封号”:作为
“老号”,他自学了些法律知识,能把看守所内疑犯的判决结果估摸个八九不离十。此技令“号友”佩服不已,纷纷称神,以能求其“预判”为荣,以期有所收获。但郭新才没有能够预测到自己的判决结果,因为那太过于复杂,也太过于奇特,远不是他自学的那些法律知识所能解释得了的————同样的案子,同样的证据,经过三级法院六次审理四次判决两次裁定,涉嫌故意杀人的他从死刑到死缓,到有期徒刑15年,直至无罪释放。2001年11月14日,“狱神”郭新才获释。在儿子去接他时,郭执意在看守所门口拍了一个“扬眉吐气”式的照片。

  焚尸案

  1996年6月12日凌晨,山东省莘县古城镇牛营村村民被一场火灾引发的惊呼闹醒。起火的是村民李玉梅家,火灭后,乡亲们发现她在卧室内被烧得面目全非。

  莘县警方立即展开调查,侦查结论很快出来了,李是被人掐住颈部窒息而亡。与李玉梅共同生活了7年现又分手的郭新才马上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郭新才,1954年生,退伍军人,复员后回老家莘县古城镇大屯村务农,有三个儿女。1985年4月,郭妻因病去世,同年,经人介绍,他与丧偶的李玉梅一起生活。李与前夫生有两个孩子。1992年,她因故搬回前夫的母亲家中(她的孩子在此住)。郭新才希望李家人说服她回到自己身边,但未能奏效。他很自然地被警方锁定为主要嫌犯。

  1996年6月12日下午1点多,郭新才割完麦子回家,几名警察要其去一趟乡政府,称“有点事说一下”。郭新才没多想,就上了警车。

  杀人的证据

  郭新才与警方足足耗了两天,6月14日,郭新才“承认自己杀人”。此外,警方掌握的证据还有:

  1·郭新才女儿郭月英证明郭新才当晚外出;

  2·在郭新才家中搜出了他对死者李玉梅的恐吓信;

  3·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等。

  这些构成检察机关起诉的主要证据。

  1996年12月28日,山东省检察院聊城分院(当时聊城尚未撤地建市)以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向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中称:郭新才乘夜深人静窜至李玉梅家中,扼掐李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为逃避罪责,放火焚尸后逃离现场;其“性质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死刑

  聊城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时,郭新才翻供,辩称他的有罪供述是在办案民警“刑讯逼供严刑拷打下形成”,另一方面证人郭月英也翻证,称证词是警方用不合法手段获得。但这一切并没有引起聊城法院的重视。

  1997年1月28日,聊城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看守所的郭新才立即以“事实不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7月31日,山东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聊城中院重新审判。

  这次重审又让郭新才在看守所里呆了一年多。

  改判死缓

  1998年10月26日,聊城市检察院再次以郭新才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李玉梅之子周生军的民事赔偿诉讼。

  聊城市中级法院向郭新才追加了放火罪。该院认为,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所犯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视本案具体情节,可予改造机会”。1998年11月25日,该院对郭新才二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郭新才向周生军赔偿经济损失20805元。

  接到第二次判决书后,郭新才以“没杀李玉梅”为由又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此时的郭新才经过几年潜心学习法律,已初具准确猜出疑犯的判决结果的本领,其他疑犯赠其“狱神”称号。

  改判有期徒刑15年

  1999年12月28日,山东省高院还是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将此案发回聊城中院要求重新审判。

  这时审判的程序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在回头再看,这正是宣判郭新才无罪释放的前兆),聊城中院将此案移交到聊城市检察院,要求再次补充侦查。而聊城市检察院则将该案交由莘县检察院办理。

  2001年7月13日,莘县检察院也以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为由向莘县法院提起公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莘县检察院并没有增加指控郭新才更多的犯罪证据,郭新才的翻供与郭月英的翻证亦没有被莘县法院采信。

  而奇怪的判决也在此时出现,2001年8月2日,莘县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郭新才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狱神”之号瞎了

  两次轻判没有让郭新才心服,他坚称自己没罪,并立即又上诉到聊城中院。

  聊城中院此时成了二审法院,提出了与前两次审判截然不同的看法:证人郭月英证言前后矛盾,且公安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询问,现场证据不具有排除他人所为的可能,郭新才两次有罪供述有诸多矛盾点。

  综上所述,该院认定郭新才杀人焚尸的证据矛盾点较多,必要的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该案事实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郭新才有罪。

  2001年11月1日,聊城中院对郭新才作出终审判决:郭新才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郭新才说自己直到出了监狱门,还是没有能够摸清楚法官的思路。他说自己的“狱神”称号是瞎了。

  2-缘由

  此前聊城中院的有关人士在接受山东有关媒体采访时透露,第一次审判时,法官采信了被告的第一次供述,而没有采信被告的当庭翻供,法官认为证据确凿,应判死刑。

  在第二次审判时他们的执法原则是“疑罪从轻”,郭新才的罪名成立应判死刑,但证据还存在一些疑点,因此判的是死缓。

  后来他们的执法原则修正为“疑罪从无”,根据最后的审判,发现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新才有罪,所以最终宣判其无罪。

  而“证据不足”正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的观点。山东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姬生平、刑一庭庭长刘兆法是该案两次裁定的参与者。12月10日,他们接受记者采访。

  姬生平介绍,该案的原始证据五个中有三个发生了疑问。即使不考虑刑讯逼供的因素,高院也肯定不能维持原判,所以发回重审。

  聊城中院重审过程中认定郭新才作案的证据不足,认定其未作案的证据也不足,想留有余地,因此判了死缓(该院遵循“疑罪从轻”原则)。

  而高院再次裁定时,因为该案排除郭新才作案的可能要比其作案的可能性大,再次发回重审体现了高院给聊城中院以独立审判权。

  最终聊城中院对郭新才改判无罪,表明两级法院认识趋于一致。其中没有任何人为因素。

  刘兆法认为,造成该案判决结果的强烈反差,其根本问题是:

  认识问题。包括公诉机关与法院、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认识上的不一致。刑事案件须由公诉机关举证,要证明有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疑问才行。而高院认为该案证据存在合理疑问。

  观念不同。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精神,就算实际上他真的犯了罪,证据不足也不能成立。体现的是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

  姬、刘两位法官说,省高院对死刑判决是严格控制的,他们一直在追求“杀人(判死刑)少,社会治安好”的境界,因为死刑一旦出错就不可逆转,这体现的是对生命权的保护。

  3-争议

  郭新才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莘县法院审理此案程序的合法性。郭的辩护人孟晓林律师指出,莘县法院的审判活动程序不合法,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无权对本案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而莘县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海民说,该院本来不肯受理此案,后来聊城市政法委的领导两次来到法院做工作,他们才被迫受理。这一说法在莘县检察院得到证实。该院起诉科负责人透露:聊城市政法委领导曾协调此事。

  依照正常的法定程序,聊城中院可以在山东高院二次裁定后直接判决,但到莘县法院这一绕似乎意味深远。孟晓林说,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目前,郭新才的索赔对象是莘县法院和莘县检察院,如果该案第五次审判直接由聊城中院作无罪判决,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就变成了聊城中院和聊城市检察院。

  这显然不是一些人愿意看到的。(记者 谢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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