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青云 实习生魏丽)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此前引起我省甚至全国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日前在西安一审审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起诉。
起诉“性骚扰”隐私要保密
2001年7月,西安市一公司员工王女士将其公司总经理起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称经理经常对她动手动脚进行骚扰。莲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于此前我国尚无此类案例,因此王女士成了“全国首例性骚忧案”的原告方当事人,此事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女同胞的广泛关注。由于此案涉及当事人个人稳私问题,法院对此案也十分慎重。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001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连法院本身也只有两三个人知道开庭地点。一审宣判后仍然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知道结果。
针对“性骚扰”取证难合法
在获悉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女士起诉的消息后,记者就此采访了对此案一直高度关注的陕西益城律师事务所王洪律师。王洪律师表示,从诉讼角度讲,“性骚扰”这种案子很难取到确定的证据。原告方本身就因对打赢这场官司并无太大信心。一方面,“性骚扰”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上的问题,缺乏明确的度的界限;另一方面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是否“性骚扰”很难说清。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对方长期如此骚扰,受害者进行偷偷录音或偷拍下来可以取得确定的“证据”,但是根据规定在对方不知情、不认可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导致证据不合法。
虽无明文立法照样也能“处理”
王洪律师指出,目前我国虽无明确以调控“性骚扰”行为这样出现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并不缺乏有关反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款与规定。如《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遇到这种事情,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让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请求调查。另外也可采取录音等手段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录音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以当线索请求进行调查。对这事绝不能忍气吞声,否则对方将变本加厉。因为对方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当然怕人知道,一旦受害者态度表现坚决的话,对方也就不敢乱来了。王女士此案虽然因缺乏证据被驳回了,但实际上抵制骚扰的作用已经起到了。如果原来确有此事的话,对方可能今后再也不敢这样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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