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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大厦粪池“吃掉”一条命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4日11:20 解放日报

  两个令人揪心的日子

  去年9月23日和今年5月29日,是令秦家人痛不欲生的日子。去年9月23日早上,小秦的母亲给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戴上红领巾,送他去了学校。放学后,班主任李老师帮小秦背好书包,看着他离开学校。

  然而自那以后,小秦失踪了。秦家开始了找人的辛酸历程:学校、同学家、大街小巷、车站码头、公园地铁,远到江苏、安徽……秦父到电台发了寻人广告,秦母去公安局报案,但一切仿佛泥牛入海。

  8个月过去了,小秦音讯全无。一天,一个叫徐建刚的远亲找上门来,说有办法找回孩子,但“得先支付1万元车旅费”。秦家人二话不说,将1万元立刻交给他。两个月后,徐建刚来电说小秦找到了,在湖南省一个偏僻的乡村里,对方讲放人可以,不过要给2万元钱。秦家人喜出望外,连忙东拼西凑给了徐2万元……后来秦家人才知道,徐建刚纯粹是在诈骗,3万元钱全部被他输在了赌桌上。

  今年5月29日,公安局一个认尸电话打到秦家,认尸地点在离秦家不远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工地化粪池里,一个十岁光景的男孩,尸体已面目全非。从尸体身上的胎记和脖子上的一块玉饰来看,秦母一眼就认出那正是自己的宝贝儿子!

  化粪池位于工地西侧,高出地面20余厘米,无上下台阶,尚未设立安全标志,周边堆有毛竹等建筑用品。蓄水池上原搁有一块木板,后来不见了。尸检确认:小秦系生前溺水死亡,也就是意外死亡。

  房产开发商负主责

  秦家夫妇认为悲剧的发生,房产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脱不了干系,便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今年9月19日,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认为:小秦之死,是两被告不注意安全防范和疏于管理所致。理由是工地上的那幢大厦,至1998年12月成了“烂尾工程”,工人和管理人员撤走,工地实际上就剩一个老头在“看门”。此后,工地围墙处于倒塌状态,蓄水池上也无盖子,危机四伏。秦家邻居和居委干部证实,大人小孩及外来拾荒者等,均可以毫无障碍地自由进出。小秦的父母索赔23万余元。

  作为第一被告的房产开发商认为:小秦之死主要是原告监护不力所致。在明知建筑工地有危险性,不经允许不可擅自闯入的情况下,作为父母的原告未尽监护职责,没有对孩子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导致悲剧的发生。大厦基地设施一直非常完好,防护设施也很完备,工地部分围墙曾倒塌过一次,但很快修复了。所以对于小秦的溺死,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被告建筑公司也认为,小秦之死确实是原告监护不力所致,如果一定要追究责任,也应由第一被告来负。根据有关规定,开发商必须对停止施工工地的管理全面负责,因此工地1998年12月停工后发生的一切事情,责任都不在自己身上。

  日前,经过法庭数次调解,各方终于达成协议。承担该案民事责任的第一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5万元;出于对小秦及其家属的同情,第二被告自愿赔偿3.2万元。

  “要搬离这片伤心地”

  在法庭再次开庭调解的那天,作为原告的小秦父母没有到庭。自孙子失踪直到看见孙子惨死,小秦的爷爷精神彻底崩溃,从此一病不起,未等到法院结案就撒手人寰。秦家再也无法回到从前的那份平静生活中去。每每路过工地,小秦的父母总会掩面而泣:“总有一天要搬离这片伤心地 ”

  本案 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虽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却是在分清是非过错和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进行的。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而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本案中围墙没有缺口、污水池有顶盖且已加固等,造成小秦进入工地并最终溺死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庭认定被告方有过错,而第一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而不是一般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

  法官同时亦认定,小秦未满10周岁,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监护人的小秦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也有一定过错。

  管理进一步事故拒门外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在1998年就曾下发过《关于对因故中止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的文件,1999年又再次下发《关于加强对停止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的文件,其中规定:建设单位须对停止施工工地的管理全面负责,并在停止施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施工许可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报告中有关停工的质量、现场安全、卫生状况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停工工地的安全、卫生和治安管理工作……

  由此可以发现,工地意外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均与有些单位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责任性不强等有关。严格制度,规范管理,这些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建筑工地伤害频频

  A一名王姓外来人员,欲到虹桥路一家建筑工地探望老乡,结果就在保安的眼皮底下“溜”进了工地。当他走到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一楼时,踩到一块覆盖于楼板上的夹板而坠落到地上,光医疗费就花去10万余元。

  法庭认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对施工场地的人员进出疏于管理,以致原告入内发生损害后果,故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是成年人,明知该建筑工地尚未竣工,却忽视其危险性而擅自入内造成严重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B一名林姓电工,到一幢大楼内检查电器质量。因电器工程工地设在该大楼二楼,而进二楼工地的门与进地下室的门并排在大堂左侧,入门处未张贴有关标志,结果林某误入地下室的门,并失足摔倒地下室底部死亡。此案尚在审理中。(本报通讯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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