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梅文涛
事由:
17岁的小杨是深圳南油某超市的收银员。2001年9月17日晚10时半左右,超市打佯时,她像往常一样在安检员和领班的监督下将货款装进钱袋并交给他们。19日下午,小杨被叫到 安检部,因为超市发现前天的货款少了7000元,要她协助调查,超市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一个月后,没有任何调查结果,虽然超市对每个收银台都有监视器,而且当天的监控系统并未发现任何异常。小杨说:“我吃饭和走动时都将钱箱钥匙拿下来了,但10点钟时,刷卡机出了点故障,我报告领班,领班叫我去拿工具,急忙中我忘了抽下钥匙,但领班一直在收银台。”
不久,超市把小杨从收银部调到家电部,并要求她赔偿4000元,逐月在工资里扣除。
收银员:没证据凭啥罚我钱?
这样的处理令小杨非常不满,“这太不公平了,如果能确定这些钱是在我手上丢的,全赔我也无怨无悔,我把钱交了,谁能保证后面的环节没出问题,就算我有责任,安检员、主管、财务人员不是都有责任吗?既然超市的监控系统不能起作用,那么作为收银员的清白该向谁讨去?”
超市:收银员难逃其咎
该超市王助理认为:小杨当天可能是操作时粗心大意忘了将钥匙拿下来,期间出了差错,其它时间段丢钱的可能性很小,本来要她全赔,考虑到她年龄尚小经验不足适当照顾了一些,只赔偿4000元。
超市接待科陈主任表示:当时的细节他也不很了解,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不能确定钱是何时丢的,但小杨操作失误明显违规(指未摘钥匙离开),可能造成贷款的丢失。他也一再声明,公司并没有说小杨一定拿了钱,也许是某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将钱拿走了,顾客一多,监控器也看不清楚。
律师:如此处罚不太合理
深圳市星辰律师事务所欧律师认为:该超市内部操作的规章制度有些问题。首先,清点钞票应该有当事人在场;其次,不能隔天才告之钱丢了,从《民法》的赔偿条款上,有一个过错赔偿原则,既然公安机关和超市都无法判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证据证明丢钱是小杨的过失造成,这种赔偿就显得不太合理;第三,小杨离开柜台未抽下钥匙并不是造成失钱的唯一原因,就算小杨要为此承担责任,当时的领班也要负责,因为她有责任提醒员工拔下钥匙。
欧律师表示,如果小杨不服超市的处理,可向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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