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苒) 就因做错一道数学题,重庆垫江桂溪小学二年级五班的玲玲,被老师打了一记耳光(详见本报2月12日A8报道),事后,右侧面部瘫痪的玲玲将桂溪小学和打人老师告上法庭。但据记者昨日获悉的垫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的被告赔偿,还不够原告支付官司费。
县法院一审认定了数学老师卢小春打人的事实。判决书称:“关于被告卢小春并未打 过玲玲耳光的辩解理由,由于证人主要是7-8岁的小学生,尽管证人证言互相矛盾,有的还前后矛盾,但在学校第一次调查中即有三名同学证实卢小春打过玲玲,根据证人年幼等特点,能够认定卢小春打过玲玲”,“被告卢小春存在过错,被告桂溪小学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外伤仅是造成玲玲面神经麻痹的可能诱因之一;而玲玲所受打击的外力为轻度。
最后,法院判决:玲玲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2950·01元,被告卢小春承担4942·50元,桂溪小学承担1647·50元。而案件受理费合计13108元,由原告玲玲的监护人负担10486·40元,卢小春负担1966元,被告桂溪小学负担655·4元。
昨日,玲玲的监护人明确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将继续上述,为女儿的脸讨个说法。
新闻回放:
2001年1月4日早晨,玲玲家人发现其嘴巴歪斜,右眼不能闭合。1月5日,家长带玲玲到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诊断为“面瘫”,经过十余天治疗,玲玲的脸仍未好转。在医生提醒下,玲玲才告诉家长被打的经过——1月3日下午第三节课,卢小春检查其作业时,发现她做错了一道题,玲玲重做后,仍是错的,卢便给玲玲一耳光。1月17日,玲玲在重庆医科大学附一院诊断为BELL’S麻痹。2月14日,玲玲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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