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患者臧某到上海某私立诊所做眼角吊线手术后数月内,刀口反复发炎。术后9个月,臧某以手术医生强某侵害其身体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为由,将手术医生告到长宁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共9万余元。昨天,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强某赔偿臧某医疗费等其它损失6000元,但对原告臧某的其它诉请不予支持。
据原告臧某诉称,其于2000年6月3日经别人介绍,误入被告强某的诊所做手术。强某 称自己以前是专门给演员做美容、整形手术的,而且向臧某保证术后不会有任何不良后遗症,于是臧某同意强某于2000年6月18日对其进行眼角吊线手术,但术后眼部不但没有实现手术预期效果,反而引起刀口反复发炎,眼眶内骨和左后脑疼痛不止。
臧某曾多次向被告反映术后症状,并要求给予及时治疗,但强某故意推脱并且不配合臧某的进一步治疗。后臧某先后奔波于本市第九人民医院等处。臧某认为,被告诊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乃擅自开业,仅凭卫生许可证,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违法开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存在着极大的伤害,属于侵权行为。
法庭上,强某辩称,原告臧某在术前两星期曾去过诊所多次,诊所门前的“私人诊所”字样醒目,不存在误导之说。诊所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行医许可证,属合法行医,且手术按医疗规程操作,方法正确,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问题,修补手术后其眼部不排除排异反映。臧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损失,臧某的损失扩大是其自己造成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行医许可证,有行医的资格。原、被告双方在术前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有了相关的风险约定,手术后原告左眼感染,经鉴定为异物反复感染需要补救措施,被告有义务承担术后感染补救措施的合理费用,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记者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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