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继辰自动化控制设备技术系统有限公司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他们委托路通速递有限公司发往徐州的一个价值2400元的控制器被对方丢失了,当其要求按照购货款全额索赔时,“路通”却只愿意赔1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无法解决。
据继辰公司介绍,12月10日他们委托“路通”向徐州发一个欧姆龙可编程控制器。当天下午,“路通”工作人员潘某填好运单、送货单,标明货物型号,签下姓名后,将控制器 取走。但到了12月13日,徐州方面却还没有收到货物,“继辰”立即与“路通”联系,对方称货物要通过南京中转,他们与南京方面联系后再答复。12月14日下午,“路通”告知货物已经丢失。
“继辰”方认为他们委托“路通”送货,“路通”有责任把货物完整送到目的地,如今货物丢失,对方就应按价赔偿,所以要求“路通”全额赔偿2400元。但“路通”表示只愿赔100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记者在“继辰”出示的01723498号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看到,开票日期是12月19日,是“继辰”委托送货后第10天。售货单位是杭州民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型号为CPM2AE-60CDR,价格为2400元。
记者就此事与“路通”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钱经理解释说,“继辰”在12月10日委托他们把一个小盒子速递到徐州,这件货物在从南京转往徐州时丢失。为了这件事,“路通”曾派专人到南京追查,在证实确实丢失后,他们主动与“继辰”联系,表示愿意赔偿,但“继辰”却提出要陪2400元,他们认为这个东西根本不值这么多钱,而且对方也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件货物的价值。“路通”希望双方均作出让步,妥善解决,但对方一直不肯答应,所以一直无法解决。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双方应该以发票为依据,协商解决此事。
经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峰律师认为,“路通”承诺把“继辰”的货物送到徐州,并收取了费用,货物丢失属于违约行为,应该给予赔偿。如果发票的金额是真实的,可以作为赔偿依据,与开出的日期无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继辰”有权起诉。(本报记者许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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