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记者覃湘琳报道 身为公安局治安科科长,胆敢擅自将查扣的爆炸物品卖给个体业主。12月24日上午,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唐荣新涉嫌贪污、非法买卖爆炸物,原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张文雄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现年49岁的唐荣新捕前任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01年7月10日由该院决定并于同日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现年 44岁的张文雄捕前任柳城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1年7月13日经柳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9月份,唐荣新伙同张文雄擅自决定将治安科查扣放于县物资公司爆炸物仓库的爆炸物品卖给个体石场业主凌某。同月至2001年1月间,凌多次到仓库提取治安科存放的爆炸物品,其中岩石2号炸药200千克,火雷管1900枚,激光雷管44枚,导火线750米,凌某共付款1745元给治安科,后治安科将该款私分给本科民警。
公诉人还指控唐荣新涉嫌贪污罪,截留相关规费不上缴财政,并以各种名义分发,此案涉嫌贪污案件共23起,唐获利4万余元。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荣新、张文雄故意违反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当天的庭审上,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认为,不应以流通商品来套用特殊物品买卖,由于爆炸物品必须由特定机关处理,原则上应将其销毁或拍卖,不排除可变价处理。两个当事人只是在职权范围内将物品处理掉,尽管最终将所得款私下分掉,但数额较小,只能说他们行为上有错而不应构成犯罪。另外,他们处理的爆炸物品全用于采石场生产,并没有给社会造成潜在危害。
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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