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达4米的小肠被割,造成“短肠综合症”,从而丧失劳动力的陈耀华,将两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昨日,此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审。
数米小肠被割
万盛区人陈耀华,1996年2月12日,阑尾炎急性发作,被送到万盛区中医院就医,医院 对其施行阑尾炎切割术时,医生认为其小肠与手术区有粘连,对其施行了“肠粘连松解术”。
术后5天,陈发生肠梗阻,当晚,该院又对其实施第二次手术,切除了25公分的回肠。
但病情继续恶化,当月18日晚,陈被转入南桐矿务局总医院抢救。3月1日,总院又对陈进行了第三次手术,切除小肠数米,至此,陈的小肠仅剩1米。
由于小肠被切,陈的体内功能开始紊乱,当年4月15日,出院诊断为“短肠综合症,丧失劳动力”。
之后,陈又先后到该区人民医院、重医附一院等就医,均不见效,其体重也从150多斤,锐减为现在的90余斤,劳动力丧失。
艰难索赔无果
3次手术后,陈耀华从一个体格健壮的人,变成了一个废人,他决心为自己的不幸讨一个公道。
万盛中医院认为,陈在第一次手术后5天出现肠梗塞,在非手术方法无效的情况下,不得不再次施行手术,切除回肠25公分,根据鉴定,陈的“短肠综合症”系南铜矿务局总医院第三次手术造成,南铜矿务局总医院才是此次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南桐矿务局总医院则认为,陈转入该院,2月29日晚,进食后复发肠梗阻,第二天只好为其实施第三次手术。造成这个结局是陈自身的病理基础(曾患肠梗阻),加之中医院两次错误地施行肠粘连松解术、肠排列术,加重了肠粘连造成的,与总医院无关。
两家医院的相互推诿,让陈索赔无果。
1999年2月1日,陈耀华向万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年7月23日,该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陈不服,又向重庆市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2000年月1月,该委员会作出结论,属三级乙等责任医疗事故。市一中院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得出“二级伤残”的结论。
2000年月12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得出结论:两医院的处理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各自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再次告上法庭
2000年夏天,陈耀华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一审中,万盛区法院认为,中医院施行了不必要的松解术,存在过失;总医院未细心看护病人,无病程记录,也存在过失。一审判决陈耀华的各种损失为26.9万元,两家医院共赔偿陈耀华18万元。
陈当即表示不服,他又上诉至市一中院,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0万元。(本报记者 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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