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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游客在马来西亚意外死亡 旅行社赔偿4.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6日11:2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成都市民侯恩卡在马来西亚溺水身亡,其家属向旅行社索赔54万元一案(本报曾作报道)昨日终于有了结果,武侯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3原告(均为侯恩卡亲属)精神抚慰金各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1月24日,原告邱天和丈夫侯恩卡在没有领队资格的杨某的带领下,参加了某旅行社的马来西亚游。1月25日,导游告诫旅行团成员,第二天到海滩游泳要穿上救生衣。1月2
6日,旅行团到达海滩。当时没有人强调必须穿救生衣下海游泳,海滩上也没有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侯恩卡喝了几杯啤酒后,未穿救生衣便下了海,当时工作人员并未上前制止。侯游至较远海域,因体力不支,出现溺水,被救上岸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侯恩卡的妻子和父母认为旅行社未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未履行法定义务,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元。昨日法庭上,原告称,被告旅行社有义务保证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被告未按规定配设正式领队,对侯的死亡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侯恩卡正当而立之年,身兼董事长、厂长等职,他的意外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被告则辩称,是否按规定配设领队与侯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侯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应懂得未穿救生衣下海游泳的危险,所以侯的死亡不是被告的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侯恩卡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具有高等学历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不穿救生衣及酒后游泳的危险,对溺水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未及时制止侯不穿救生衣下海,对其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法院查明,今年7月6日,原告收到旅行社为侯代办的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31万多元,以及旅行社退还侯夫妇未完成旅游的费用8200元。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丧葬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侯的亲属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理由正当。法院据此判决:精神抚慰金应以每人5万元为宜,旅行社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赔偿金的30%(赔偿3原告每人1.5万元,共计4.5万元)。(武法,本报记者李迎春、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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