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何超全)重庆市首例的哥状告巡警案,于昨日下午2时20分左右,在渝中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原告杨孝明昨日没有请律师,孤身一人带着法律书籍出庭。
杨孝明认为,被告渝中区公安分局巡警支队,对他作出“驾驶客运车辆在城区道路上 随意上下客、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且主要证据不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被告方渝中区公安分局巡警支队由指派的两名代理人应诉,当事的巡警没出庭。
被告方向法庭出示了“违章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处罚告知书”、当事的两巡警的证词,以及事发当场一位名叫梅艺的的姐的证词等证据,认为对杨孝明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杨孝明则拿着自己绘制的当晚的停车位置示意图,以及向有关部门打举报电话的电话记录。杨孝明称,梅艺的证词时间与事实不符,是伪造证据。事发当晚只有一个巡警在场,被告方提供的证据中出现两巡警,事发地点也是笼统的“八一路”,显然不能成为有效证据。
庭审过程中,因旁听的数十名的哥的姐太激动,审判官一连招呼了三四次,并破例一次允许他们为杨孝明传递纸条支招。
到下午4点多钟,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难以预料,但杨孝明庭审后表示,考虑到被告方出示了众多证据,而自己没有找到当晚乘车的女士,因而对胜诉没有绝对把握。但如果败诉,他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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