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5日讯 家住水清沟的张某16年前骑自行车摔倒,到青
纺医院救治,却被“治”成双下肢瘫痪。近日,四方区法院做出一审
判决:青纺医院赔偿张某包括精神抚慰费在内的各种费用143833.1
元。
1985年1月,年仅25岁的张某骑自行车不小心摔倒,感到腰部不
适,走路时双腿乏力。同年4月8日,张某到青纺医院住院治疗,4月2
4日,青纺医院征得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后, 对张某进行椎间盘脱出及
脊髓减压术。但手术后,张某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困难,生活不能自
理。后在青纺医院医生的配合下,张某先后到上海新华医院等医院接
受治疗,但病情并没有从根本上好转,仍需扶拐行走。
1996年和1998年,四方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和青岛市医疗
事故鉴定委员会先后鉴定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因不服鉴定结论,1998年7月,张某及家属又向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
委员会致函要求重新鉴定。但由于青纺医院不能提供原始病历等资料,
委员会不再受理鉴定。
1999年3月,张某起诉到四方法院,要求赔偿。
2000年3月13日,张某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法医鉴定为伤残
三级。四方法院随即重申此案,经过多方取证、调查,12月21日,依
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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