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2月27日消息:前天下午,上海市二中院对原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上海十三 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经理胡凤垠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
据《新闻晨报》消息,1998年,胡私自同意个体经营者杨某(另案处理)挂靠在十三冶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以极 低的价格将1800余吨各类积压钢材卖给杨某。事后,胡接受杨某
胡凤垠辩称,同意杨某挂靠是为了单位增加收入,出售积压钢材是为了回笼资金,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杨某的钱款属实,但部分是杨某送给他女儿的,部分则是杨某的咨询费。
胡的辩护人另提出,胡凤垠在案发前已将收受的钱款全部上交组织,并已如实陈述,应认定胡凤垠有自首情节,减轻 处罚。
鉴于胡凤垠到案后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市二中院故作出 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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